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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护理指南试题集 王晓枚,魏新燕 主编【正版】

发布时间:2024-03-11 0:39:49

  1. 计划生育政策
  2. 一胎半政策是什么意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十一条

一、计划生育政策

那你得对照看一下一不符合以下那一条就知道罚多少,你应该是违反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如果你是农民应该在24000元左右,是居民就多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

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

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

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

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

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

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

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

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

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

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

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

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

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

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条 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

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

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

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一胎半政策是什么意思

一胎半政策,指的是从1984年起采取的在大多数农村第一孩为男孩的不得再生,而第一孩为女孩的农户在间隔4到5年后允许生育第二孩的弹性计划生育政策。

一.一胎半的影响

当前中国“一孩半”政策地区出生性别比高达124.7,主要原因是有19.1%左右的一胎女孩夫妇做性别鉴定保生二胎男孩,而二孩晚育政策地区的这一比例只有4.6%左右。

二.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为了提高人均经济水平、节约国家资源和控制人口增长的一项重大政策,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会根据实时国情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生育政策具体内容

一胎政策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二胎政策推行一对汉族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特殊政策(一)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子女;

(二)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

(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三个方面措施的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的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 关于控制人口数量

目前我国人口与发展面临的紧迫问题包括:庞大的人口增长量仍然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口过快增长给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带来沉重的压力;人口老龄化使老年人口的社会抚养问题日益突出;贫困地区人口与发展面临严重挑战等等。控制人口数量就是要解决以上问题。我国控制人口数量主要是通过计划生育。

二、关于加强母婴保健

母亲与婴儿的健康状况不仅反映其本身的健康问题,还反映社会人群的整体健康水平,反映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整体水平。母婴保健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的稳定、儿童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1988年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2年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4年通过了《母婴保健法》, 2001年颁布了《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

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母婴保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1.婚前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2)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3)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2.孕产期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2)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范围; (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给予女职工充裕的产假和产前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已从1995年的5.62和33.2‰下降到2000年的5.3和32.6‰。母婴保健工作和母婴健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三、关于提高人口素质

人口素质,即人口总体的各种特质,通常指人认识社会和改造社会的能力和条件。它包括出生人口素质和出生后人口素质。反映人口质量的指标很多,如人口平均身高和体重、平均寿命、儿童智力水平、人口文化教育程度、熟练劳动者的比重等。影响人口质量的因素可概括分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自然因素包括个体遗传、自然条件、生态环境、气候、地域等。社会因素包括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思想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宗教因素等;与自然因素相比,社会因素是影响人口质量的决定因素。人口质量与经济发展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当人口质量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时,可以加速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延缓生产力的发展。人口质量和人口数量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在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控制好人口数量,有利于节约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提高人口质量,而提高人口质量又有利于人们增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自觉性。

(一)关于出生人口素质

1.出生人口素质的现状和影响出生人口素质的原因。我国出生人口素质工作面临不少问题和新的挑战。先天残疾儿童的实际总数每年可高达80-120万,约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6%。每年约有150-200万新生儿发生窒息,其中约有15-20万例死亡;存活者中约有20-30万例出现脑瘫、癫痫和智力低下等。在边远、贫困地区,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居高不下,一些地方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几倍。

影响出生人口素质的因素主要有:一是遗传因素,主要指近亲结婚;二是环境因素;三是接产技术不高造成的损伤;四是吸毒、性病、艾滋病的危害,等等。

2.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对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首先要统一认识,要把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统一规划,统一落实;其次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科学知识;第三要积极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现代科学技术与方法,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优生指导,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第四要动员计划生育、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第五要建立和健全有关立法,要把提高人口素质,特别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作为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3.关于人口逆淘汰问题。在立法论证中,曾有一些同志提出建议,主张抑制低素质人群的生育,适当放宽高素质人群的生育限制。我们认为,这种意见理由不充分,一是,国家在制定生育政策时,充分考虑到由于广大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医疗卫生条件较差,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群众还存在一定的生育风险,农民实行计划生育后的很多实际困难还得不到解决的现状。为了照顾农民的实际困难制定的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略宽于城镇居民同时,为有利于少数民族的繁荣和发展,制定了宽于汉族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中央已多次重申,现行的生育政策不变。二是,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孩子,从总体上看,其先天素质并没有明显差异;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教育的普及、卫生条件的改善、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等,对后天素质的影响因素也在不断改变,经济、文化的差异会越来越小。所谓出生人口素质逆淘汰问题,至今尚无全国性的调查数据支持这种提法。三是,人口素质逆淘汰容易被种族主义所利用。法西斯德国就曾将民族分为优等民族和劣等民族。

(二)关于出生后人口素质

出生后指的是人的成长阶段,包括婴幼儿、学前儿童、学龄儿童、青少年、成年人。出生后人口素质的提高主要依赖于后天教育。

后天教育包括:1.智力早期开发。美国心理学家布卢姆经长期研究得出结论:5岁左右是人一生中智力发展最迅速的时期。各国也都主张大力发展婴幼儿教育、学前教育,更早地开发人的智力,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2.扫除文盲。一般现代化水平的国家,文盲及半文盲率很低,反之,现代化水平低的家,文盲和半文盲大量存在。因此,国际组织将识字率低于20%视为最不发达的标志之一。旧中国文盲率高达80%以上,建国后锐减,成绩巨大。但是,文盲和半文盲的绝对人数仍相当大,因此,降低文盲率,减少以至消灭文盲和半文盲,在中国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3.普及义务教育。普及义务教育是优育政策的重要内涵之一。优育政策实行有力的发达国家,向来注重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提高,如美国、日本、俄罗斯已经普及中等教育。我国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4.发展职业教育。5.发展高等教育。